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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的思考
时间:2018-10-17 00:00:00  来源:  作者: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仅需要内在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更需要外在的保障和服务。加强代表履职保障和服务工作不仅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更是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但就当前而言,代表履行职责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因而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政治上、时间上、物质上、经费上、组织上和业务上的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人大代表履职保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政治保障不到位。人大代表人身免捕权和言论免责权是法律规定的,但现实中,却存在代表在会议上的有些言论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非法律性的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会议上代表讨论审议发言不积极、不主动,避重就轻。如有的代表因其言辞的直率或尖锐受到某些组织或领导个人的追究甚至打击报复,这不仅给代表造成极大的精神苦恼,更会削弱代表执行职责的积极性。

  2、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得不到充分保障。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以及小组安排的代表活动时间必须给予保障。但目前的现实是,有的县级代表一届下来,除参加一年一次人代会外,没有参加过培训、视察、评议、向选民汇报工作等,更没有自发组织视察、深入选区、联系走访选民等活动。

  3、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和经济保障不尽人意。代表小组组织代表视察、调查或执行其他代表职务时所需的工作上、食宿上、旅途交通工具、旅费和使用工作资料等方面便利的物质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很少见。甚至有些地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停发了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的补贴。

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直接到代表手中的活动经费很少,一般代表参加由人大部门组织的小组活动或其他活动一次补贴100元,而虽以代表身份参加但属于其他部门组织的活动则没有补贴,更甚至有些省市的县、乡两级代表没有得到用于代表个人或代表小组活动的经费。这就给代表有效地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带来了困难,甚至有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经费原因而无法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4、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缺乏有效保障。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保留的老代表仅占三分之一,选举出的一届新代表中有三分之二为初任代表,其实包括少数老代表在内,他们的法律水平、专业化水平以及履职能力也是有限的,再因各种原因不能踏实地加以自学,人大组织的各种培训也不能参加等,必然导致其履职能力参差不齐,从而有待进一步增强和提高。

5、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缺乏激励约束机制。有的把代表职务作为一种荣誉,没有职责意识,被动履职,有的甚至一届内没有提过一件议案或建议,没有参加过一次闭会期间活动,成为所谓的“挂名代表”、“哑巴代表”、“举手代表”。有的代表会议期间迟到早退、随意应付,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会议期间玩手机、打瞌睡,有的代表对民情民意置若罔闻,提出议案和建议不严肃,审议发言敷衍塞责,有的代表把闭会期间活动作为社交平台,忙于应酬、联络,履职不认真不严肃。更有的代表越权干预行政和司法工作,借代表职务谋个人私利,解决个人或亲属问题,甚至以代表“头衔”为保护,行偷税漏税、违法乱纪等行为,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的对策

  人大代表因履行职权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由此可能会造成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被悬于庙堂。因此,尽快加强和完善这种保障机制对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1、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

  知情权是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运行情况,了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知情知政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制度,重点通报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理情况等。通过网上发布或向代表寄送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让代表及早了解政府及部门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坚持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让代表更多地了解常委会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参加对“一府两院”负责人的述职和职能部门的评议活动,积极引导代表做好有关议案、报告的审议工作。

  2、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时间保障

  保障代表履职时间的主要途径,一是强化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自觉性、积极性。通过建立代表履职的制约监督机制,如代表履职承诺制度、履职登记制度、履职考核制度、履职通报公示制度和退出制度等,促使代表执行职务有动力、有压力、有活力,切实改变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状况,只有这样,代表才会自觉挤出时间参加代表活动。二是强化时间保障的法律保护,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严格按照代表法的规定,确保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和优先。三是逐步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和专职相结合的制度,在时间、经费、代表构成、专业知识等方面给予保障。通过试行人大代表兼职与专职相结合,逐步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才是保障代表有履职时间的最有效方法。

  3、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司法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司法保障,包括言论免责权和人身免捕权。依法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保障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依法处理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为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在代表素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不断增强、民主诉求日益高涨的今天,保障代表的司法权利尤显重要。

  4、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包括代表的活动经费保障和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代表专项经费要列入本级预算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挤占。应着重突出解决增加代表经费问题。应尽可能地提高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引导代表以小组活动的形式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财政给予足够的经费和物质保障,让各个群体的代表都有能力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应逐步提高代表参加活动补贴,应逐步建立和实行代表年度履职补贴一次性发放制度,以减轻代表因执行代表职务支出的交通通讯费用等。

  5、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组织和服务保障

人大和人大代表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大有义务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一是为代表活动提供组织保证。应本着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不断加强各级代表组织网络建设,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组织保证。二是进一步创造有利于代表履职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思想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代表执行职务的先进事迹,使全社会都来支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代表应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各级人大应通过组织各种培训,让代表充分了解并掌握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代表意识、履职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代表自身综合素质及履职能力和水平。四是强化人大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目前,有部分人大工作人员还有存在兼职的情况,在年龄结构、专业素质、服务意识等方面都未能达到要求,制度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人大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人大工作活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