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4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监督办法》的规定,丹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徐国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丹阳市2016年财政总决算情况的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审查建议,并经本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丹阳市2016年财政总决算,通过《关于丹阳市2016年财政总决算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