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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案件庭审工作的成效与思考
时间:2025-08-13 09:47:42  来源:  作者:

市人大法工委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为此, 丹阳市人大常委会以规范和加强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案件庭审工作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实践中的监督作用,以监督促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促进阳光司法、公正审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地落实。
    一、旁听评议案件庭审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022年,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学习借鉴周边地区先进经验做法,并组织代表旁听评议部分案件庭审试点取得初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案件庭审工作暂行办法》,对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原则、形式、程序、案件范围、意见反馈和活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两年多来,共组织旁听评议案件庭审活动16次,参与代表233人,反馈意见建议421条。通过持续开展旁听评议案件庭审活动,有效提高了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促进了法院庭审规范化建设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升了“两官”业务素养。主要做法如下:
    1.突出人大点案,凸显监督刚性。旁听评议庭审前,由法院提供15个工作日内公开审理的案件清单。监察和司法工委将案件清单发送给各代表小组,由代表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意向自由选择决定旁听案件。通过变过去“法院邀请、人大组织”为“人大组织、法院实施”,充分彰显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突出人大的主导权,增强了代表旁听监督刚性。
    2.实行多向评议,提升监督质量。庭审结束后,代表不仅从庭审准备、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形象等方面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评价打分,同时对行政诉讼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进行评价,对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以及出庭的检察官和律师就法律文书制作、庭审询问技巧、举证质证等深入研究探讨,提出意见建议。
    3.形成工作闭环,确保监督实效。针对以往旁听庭审“一听了之”,代表意见建议不知是否被采纳落实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强化跟踪监督,做实做细旁听评议的“后半篇文章”。由监察和司法工委及时整理归纳庭审后代表的评议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审议确定后,监察和司法工委向受评议机关书面反馈。市法院、检察院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建议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落实情况。最后由监察和司法工委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代表,并跟进监督,促进庭审工作提质增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1.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运行不宜让社会公众知道或参与太多。一些社会热点案件,代表旁听的意愿很高,但却得不到旁听机会。其次,庭审主要集中在庭审调查与庭审辩论阶段,而旁听代表对于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并不熟悉,庭审过程中对于案件整体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加上当庭裁判率低,影响代表旁听案件的积极性。
    2.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大部分代表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而庭审中程序、实体等涉及的法律知识比较专业,一些代表听不懂,评议时只能泛泛而谈,无法对庭审活动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往往赞扬庭审的声音多,批评建议少,致使旁听评议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效果。
    3.代表对案件调解参与度不高。代表旁听的一般是经过法院初步筛选的案件,大多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不需要代表参与调解。因此代表们很难深入案件中发现问题,提出监督,也无法有效发挥人大代表的公信力、影响力、协调力,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三、几点思考
    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案件庭审是司法监督的一个有力抓手,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不断推进工作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运行。
    1.注重多样性,扩大案件覆盖面。要把旁听评议案件庭审作为扩大代表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多数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更熟悉,对司法工作了解相对较少。法院在案件选择上要兼顾全面性,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高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均要有所涉及。尤其是在公开审理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要适时组织代表到庭旁听评议庭审,使代表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全方位了解和监督法院庭审工作。
    2.注重针对性,提升旁听评议效果。一是提高案件类型与代表自身专业的匹配度。以行业人大代表小组为依托,组织相关领域的代表,旁听自己熟知业务领域的案件。最大程度地让代表发挥专业优势,从自身从事行业角度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法院后续办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二是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案件选定后,至少提前一周将案情简介、法律条文及专业资料提供给准备参加旁听的代表。由监察和司法工委邀请法律专家讲解案例和相关法律知识,组织相关代表学习研讨,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三是做好庭审后的对接工作。凡是经公开开庭审理能够当庭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法院要敢于当庭裁判,公开宣判,让代表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开、公信。对于不能当庭裁判的案件,庭后应当保持联络,充分沟通。对于当庭调解的案件,应当庭告知人大代表调解相关内容,积极邀请代表监督调解后履行的效果。
    3.注重融合性,实现旁听评议常态化。一是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相结合。人大常委会审议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检察院公诉工作等相关议题时,在会前调研中旁听一次案件庭审。通过旁听,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深入、直观地了解司法机关整体执法状况和“两官”在庭上的具体表现,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实现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的有机统一。 二是与处理群众申诉控告案件结合。把群众申诉作为筛选确定旁听案件的一个类型,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群众申诉后决定再审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通过旁听庭审,增强申诉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双方当事人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推动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与“两官”履职评议结合起来。将旁听案件庭审情况作为“两官”履职评议中业务能力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精准精细给“两官”画像,实现人大常委会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的有机统一,推动人大司法监督着力点更实、内容更深、成效更好。
    (丹阳人大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