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首次召开询问会的实践基础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制定出台了《关于询问的暂行办法》,从制度上、程序上对询问监督手段进行了规范,促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深入、扎实有效,让“一府两院”更好的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询问办法》共十五条,规定询问议题应围绕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或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重大民生项目、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办法涉及询问对象、内容、程序、处置等环节,具体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事前有议题确定、调研走访等内容,事中有提问方法、应答方式等内容,事后有督查、问效等内容。特别是办法增加了6个月后满意度测评的要求,对询问结果进行持续跟踪问效,真正做到询问“始于问而不止于答”。满意度测评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80%以上为优秀,60-80%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对于测评不合格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对于整改仍不合格的,可依法启用质询等监督手段。同时还明确了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进一步丰富。
注:本文刊登于全国人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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