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首次召开询问会的实践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询问的暂行办法》。办法共十五条,涉及询问对象、内容、程序、处置等环节,具体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特别是办法增加了6个月后满意度测评的要求,对询问结果进行持续跟踪问效,真正做到询问“始于问而不止于答”。对于测评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对于整改仍不合格的,可依法启用质询等。同时还明确了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注:本文刊登于《江苏人大信息》201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