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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监督办法
时间:2018-04-28 00:00:00  来源:  作者:

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是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秩序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运用审计成果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依法行政、反腐倡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近几年,虽然丹阳市人大常委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审计整改工作,但仍然存在着丹阳市政府重视不够、跟踪督促整改不力、整改效果不佳、人大监督审计整改还流于形式等问题和情况。丹阳市人大常委会为切实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落实到位,促进政府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机制和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为此,丹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监督办法》等规定精神,于20184月份出台了《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

《办法》明确,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等八项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丹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办法》指出,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丹阳市政府整改工作报告时,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满意度表决。丹阳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丹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等情况,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建议或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