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决定任命:
刘 钢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任期一年);
二、任命:
吉立平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葛家栋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谢夕良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戎光庆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郦晓红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钱东升同志为市人民法院丹北人民法庭副庭长。
三、免去:
谢夕良同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戎光庆同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田光先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