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决定任命:
刘绛昱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国鹰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邢永忠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邱国良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后巷人民法庭庭长;
吴国建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导墅人民法庭庭长;
杨健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戎莉俊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素琴同志为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赵文杰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后巷人民法庭副庭长;
景银霞同志为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徐文元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田建鹏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云芳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光俊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玉辉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信华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决定免去:
刘绛昱同志市人民法院导墅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陈国鹰同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邢永忠同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邱国良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杨健同志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戎莉俊同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景银霞同志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徐文元同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郑鸽仙同志市人民法院后巷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葛家栋同志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蔡腊娣同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符向军同志市人民法院后巷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陈思寒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鹤明同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月华同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