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意见处理办法
(2022年6月30日丹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意见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完善选民意见受理、交办、督办、反馈工作流程,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切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活动中征集到的选民意见,以及选民通过信件、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反映意见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进联络工作站开展接待选民活动时,代表联络工作站应协助填写《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表》,对选民意见如实做好记录。参加接待选民活动的市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条 接待选民活动结束后,代表联络工作站应与参加活动的代表及时对征集到的选民意见进行分类梳理。
第五条 对符合代表建议件要求交办的选民意见,属于镇江市级及以上职权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协调相关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职权范围的,由收到选民意见的市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按代表建议办理规定处理;属于镇或街道职权范围的,由收到选民意见的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交由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六条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应当定期对选民群众反映的事项进行分析,将其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人大社情民意收集机制及时反映到上级人大部门。经各镇(街道)人大(工委)和市级机关人大代表小组汇总后,社情民意属于镇江市级及以上职权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送交镇江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协调处理;属于市职权范围的,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协商,认为必要的,可以通过列入常委会审议议题,或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等形式,督促问题有效解决,或由相关工委转交对口单位办理,并及时跟进办理进度;属于镇或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协调处理。
第七条 对选民意见,属于事实清楚简单、能够即时答复或经咨询后可以即时答复的,由代表联络工作站根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选民;属于情况较复杂、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由代表联络工作站向提出意见的选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等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违法违纪等信访事宜,由代表联络工作站向提出意见的选民做好解释说明,并引导其通过有关法律途径或信访渠道解决。
第八条 代表建议交办后,承办单位要按照《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社情民意交办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答复意见转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相关工委统一收集后,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社情民意答复后,告知相关镇(街道)人大(工委)或市级机关人大代表小组;各镇(街道)人大(工委)和市级机关人大代表小组收到代表建议和社情民意答复后,告知相关代表联络工作站。
第十条 代表联络工作站收到代表建议和社情民意答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意见的选民,并征求选民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将有关情况记录在《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表》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接待选民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对选民意见办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加强指导,各镇(街道)人大(工委)应督促代表联络工作站及时做好选民意见和有关答复情况的资料归档和分类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定期对选民意见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加强分析研判,促进选民意见的运用和转化。
第十四条 在丹的各级人大代表在联络工作站(含行业代表联络站)征集的选民意见、“双联”工作征集的选民意见、网上履职平台征集的选民意见,均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