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自身建设
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时间:2022-04-24 00:00:00  来源:  作者:

 
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2022年4月22日丹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规定,结合实际,修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各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提出会议议程。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准备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九)按照规定程序,对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劝其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十)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批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时作出报告,予以追认。
(十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二)对需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重要事项,听取工作汇报。
(十四)研究和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情况,听取重要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五)研究和安排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重要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项评议等活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主任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办公室汇总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经年初的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在年度计划外,因工作需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可以提出临时新增议题建议,由办公室汇总,统筹提出建议方案,报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第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主任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至少在主任会议举行一天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列席范围等主要事项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按要求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或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他工委配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1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修正通过的《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