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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时间:2022-04-24 00:00:00  来源:  作者:

中共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2022年4月22日丹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共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丹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在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市委部署要求,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智造名城、运河明珠”现代化新丹阳建设精彩篇章贡献人大力量。
第四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党组全面履行对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领导责任,创造性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第六条  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建立和落实符合人大工作实际、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体系。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强化理论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支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中的重大问题;
(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市镇人大换届选举、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
(五)需提请选举和任免的人员、补选和罢免人大代表等有关事项;
(六)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开展工作评议等重要事项;
(七)重要思想动态、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引导;
(八)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机关党支部提出的重大问题;
(九)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常委会党员委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党员负责人会议,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市委部署要求,就有关重要议程、重要问题统一思想和行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党组领导机关党支部工作,听取机关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市人大机关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请示和报告


第十条  党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客观真实、规范有序地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由党组向市委作出请示: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市委部署的重要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和活动方案;
(六)市委有关人大工作的会议建议方案,以及相关代拟文件起草情况;
(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的有关建议;
(八)需要市委决定的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举措;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情况,由党组向市委作出报告: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情况,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市委重要部署要求情况;
(二)党组年度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三)根据市委要求,报告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意识形态工作、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四)根据市委要求,报告对市委重要文件稿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专项工作、重要活动等开展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组织原则与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市委部署要求,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同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党组成员赴市外、国外(境外)进行调研、考察等,应当按规定严格履行请示报备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党组建立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会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
民主生活会应当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会后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市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党组成员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
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党组成员互相开展谈心谈话。
党组书记同各委办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党组成员同分管的委办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不是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党组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的召开,除因特殊情况临时举行之外,一般应提前2-3天,由办公室将会议时间、会议议程通知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起草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遇有需要党组及时作出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情形,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通过分送、传批或者口头形式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组集体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由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党组报告。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得到落实。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党组要求,办公室可以围绕党组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请党组批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要求,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党组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党组会议和党组决策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开之外,与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带头讲政治、重品行、作表率,肩负起“四个机关”建设的时代重任,推动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高素质人大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强业务学习,把握工作规律,提升领导水平,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
党组学习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定期举行集体学习,集体学习以研讨为主要形式。根据需要,市人大机关党支部书记、各委办主任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常委会党组的集体学习。
第三十三条  党组成员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四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责述廉述职述法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常委会党组要求,机关党支部、办公室做好常委会党组与市委及市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衔接等具体工作,做好常委会党组会议、活动、学习以及文件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