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或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相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二、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三、按照上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要求,做好相关立法调研项目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根据上级人大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结合丹阳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调研工作,并提出相关立法项目建议。
五、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调研、检查和视察。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并及时收集反馈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
七、负责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