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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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重点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了解全市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特别是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社情民意,推动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条 人大代表可在以下时间重点开展联系群众活动:
(一)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前后;
(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之前;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会议和活动之前。
第四条 人大代表可采取多种形式联系群众。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到选区公开接待选民或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二)建立选区内各单位联系人制度,定期联系联系人;
(三)走访群众或召开群众座谈会;
(四)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广泛联系群众。如可设立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信箱(电子信箱),定期开启信箱;
(五)应邀列席所在街道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镇人代会和有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应立足本职注重实效。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每位代表每年重点联系3名以上的群众,面对面联系两次以上。重点联系对象由人大代表所在选区的镇(街道)推荐并经本人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备案。
第六条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中,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市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可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形成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或者在审议市国家机关工作时提出。
(二)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也可以形成代表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直接提交的群众意见,应按照其所涉及的事权范围,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工作机构应加强督促办理。承办单位应加强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对所承办的群众意见,还要将办理情况反馈相关群众。
第八条 人大代表应将联系群众的基本工作情况填入《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适时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市各有关机关、组织要尊重代表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联系选民工作。
(一)镇(街道)人大办公室要做好协助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人大代表到原选区公开接待选民时,镇(街道)人大办公室要提前五天在原选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布接待场所、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二)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工作给予时间保障,其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人大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人大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不对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案件要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培训。应总结交流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经验。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报告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加强宣传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先进典型,营造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