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财政预决算监督办法(试行)
(2013年4月26日丹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预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的监督,提高监督质量,规范预算监督行为,促进丹阳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本级财政(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进行监督(包括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丹阳投资集团),并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视察、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委托审计等方式对本级预决算进行监督。可以就预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评审,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财经工委开展工作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就预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能采取零基预算、综合预算和绩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参与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组织的涉及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有关会议、座谈等活动。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提交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初步方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地方公共财政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表,以及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表;
(三)市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
(四)当年本级财政专项经费安排计划(包括支持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或重大经济专项补助资金);
(五)当年上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六)重点民生保障支出安排情况及说明;
(七)当年政府采购计划情况及说明;
(八)市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和偿还机制建立及实施情况;
(九)财政预算安排的当年度确定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及说明(含上年度结转的重大项目);
(十)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一年度政府融投资计划的情况;并于每年2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度政府融投资计划和上年度政府融投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丹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预决算草案情况应当纳入市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当于每年的12月份和6月份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年度的财政预算情况和上年度的财政决算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上级政府作出的涉及与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有关的重大规定和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市对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对镇(区)财政体制执行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工委在收到预算编制初步方案后,应及时开展调研,组织财经行业代表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
第十四条 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三十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并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预算编制程序是否合法;
(二)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重点民生保障支出的安排情况及重大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情况;
(五)部门预算编制是否规范、合理;
(六)预备费的设置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八)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若干预算单位,对其预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可选择若干个当年列入政府重大投资的项目,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预算草案提出初审意见,及时送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并在十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市级部门预算草案、丹阳投资集团融投资经营情况、开发区财政预算情况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及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草案,并对部门预算草案编审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报告草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预算草案未获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重新编制的预算草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重新编制的预算,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预算报告、决议和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入当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偿还的各类融资,市政府应当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形成议案,并附会议纪要和项目基本情况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进度及平衡情况;
(二)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四)市级财政经济政策补助资金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支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使用及绩效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的疑问或意见建议,由市人大财经工委汇总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可以委托财经工委对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财政经济政策补助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审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规定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减收支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相关情况说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和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重大项目及不可预见的突发应急支出,优先动用预备费列支,不足部分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当年度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增设的专项资金及部门预算追加经费,按照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总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一个预算年度内一般只进行一次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重点民生保障资金的调减,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经票决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定。
对预算调整方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增加民生支出的预算安排项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五至七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报送决算草案,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决算表;
(三)政府采购决算情况;
(四)政府性债务增减情况;
(五)部门收支决算表;
(六)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决算的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预算单位决算(含部门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查,并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和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民生保障等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
(七)社会保障基金封闭运行及保值增值情况;
(八)政府性债务余额情况;
(九)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经票决作出是否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的决定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当年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中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需要予以罢免或撤销其行政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对本镇财政预决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