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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旁听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时间:2014-05-13 00:00:00  来源:  作者:

关于公民旁听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2002228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公民进一步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增强当家作主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识,加强对人大工作的监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丹阳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可以根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旁听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允许10-15名公民旁听;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允许3-5名公民旁听。

  第四条 为使公民及时了解会议召开的有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五条 申请旁听的公民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经批准后领取旁听证。

  第六条 旁听公民应当凭旁听证准时参加会议,并在指定的旁听席就座,遵守《旁听须知》和会场纪律。

  第七条 旁听公民如果对会议审议的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会议后,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必要时可以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八条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