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3年2月20日丹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召开主任会议,必须不低于四分之三组成人员参加。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和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按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工作计划,研究和安排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重大活动,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四)协调常务委员会各委办的日常工作,决定人大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六)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委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委讨论,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地点。
(九)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批准许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时作出报告,予以追认。
(十一)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和重要情况通报。
(十二)讨论需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决定建立市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初审小组,听取初审情况的汇报,提出初审意见,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听取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初审情况的汇报,通过备案或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检查督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所提意见办理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提出,办公室负责汇总,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列入议程。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需要表决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实施,并需将办理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办公室应及时准备会议相关材料,并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日期、讨论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随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等书面材料,应提前五日递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