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 成 人 员 守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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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依法履职,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积极推进全市四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掌握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民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不负人民重托,正确处理人大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前两天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积极履职,在常委会会议之前,要根据会议议题,深入调研,掌握情况,综合分析,做好审议准备;在会议期间,应当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审议发言,努力建言献策,提高审议质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及本人所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深入了解全市重要工作情况,直接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推进“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对于常委会集体表决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自觉服从、带头执行。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并做到相互监督,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