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
2010年11月 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修正)
1.了解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检查督促其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发现与其相抵触的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告。
2.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对市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及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审议、讨论相关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方面的审议和发言材料及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3.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拟定每年对全市财经工作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在各项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对市财政年度预决算进行初审,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作好准备,市人代会会议时,承担财政预决算审查的服务事项。
5.承办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及整理上报工作。
6.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7.对市人代会通过并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调研,并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好相关议案。
8.对涉及市政府有关财政经济方面重要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督促对口部门认真办理。
9.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委办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人大财政经济工作。
10.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