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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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修正)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授权开发区人大工委监督辖区内由市政府、法院、检察院派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开发区下属机关相关的重要事项。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2.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开发区财政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其他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
4.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
5.辖区内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情况;
6.辖区内事关公民权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所关注、反映较强烈的问题。
7.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
8.督促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9.承办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联系选民,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
10.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学习、开展活动,协助代表履行职责,并将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开发区党工委。
11.在市人大常委会及其选举工作办公室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12.开发区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开发区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13.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开发区党工委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