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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制度
时间:2014-05-1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制度

 

1990529丹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219丹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3228丹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预备通知,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发出正式通知,以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研究讨论事项,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商讨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及主要工作安排,交换意见,进行磋商,确定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重要问题急需商量,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常务会议或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举行院务会议或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工作或重大专项性问题,应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通气,事后以《会议纪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属于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应由市长或副市长报告;专项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报告;审议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由院长、检察长或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每件议案和报告应严肃认真地提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要认真填写《干部任免程序表》,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后,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要事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在报送中共丹阳市委的同时,应视其内容分别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

对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切实遵守,保证执行,并应根据要求,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属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办理情况,除了直接答复代表外,应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来信来访等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凡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应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应将办理结果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分送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亦应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和评议活动,根据内容和范围,应事先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商议,确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要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对视察、检查和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承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和答复。其他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转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及时承办和答复信访人,并在转办之时起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每半年联系一次或不定期进行联系,沟通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也应保持经常的工作联系,相互了解和交流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印发的文件、会刊、简报、调查与视察报告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件、会刊、资料,凡是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送发。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上报、下发的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通知、布告、简报、重要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材料,以及公布施行的规定、实施办法等,应及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商定,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