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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5-1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暂行办法

 

2009828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保证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时,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既要坚持抓住事关全局、重大关键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又要坚持现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基本要求,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理交办

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五日内,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及审议情况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明确办理要求和完成(或报告)期限,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相关工作副主任审阅,提交常委会主要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以“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形式,由办公室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报送市委领导、市有关部门参阅。

第五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1、“一府两院”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办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

2、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如具备条件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要以完成该项工作所需最短期限,及时办理落实,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应超过六个月。

3、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需要半年以上乃至于跨年度的,“一府两院”应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按照审议意见书的规定和要求,拿出办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办理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4、对常委会审议意见所提要求,因条件暂不具备或有较大困难,难以落实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六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反馈

    1、“一府两院”要在审议意见书送达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突出反映采取了什么改进措施、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以及现行条件下问题难以解决的具体原因说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每年4月集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上年度人大常委会各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听取某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汇报。

4、对听取和审议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予以表决,对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不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不予通过,报告机关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并在指定时间重新报告。

第七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

1、审议意见督办遵循对口负责原则,审议意见交由办理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与承办单位联系沟通,跟踪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及时向常委会汇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落实的进展情况。

在“一府两院”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前,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听取相关汇报,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报请常委会主要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后,与“一府两院”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可视情组织组成人员及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通过视察、调查及评议等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3、对办理审议意见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机关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常委会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或研究处理不力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发出督办意见,限期办理。必要时,责成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

第八条  常委会应把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与对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议监督工作结合起来。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