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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相互联系的制度
时间:2014-05-1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相互联系的制度

 

1998219丹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228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借鉴以往的工作经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应牢固树立为代表服务思想,把联系人大代表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做到密切联系,接受监督,搞好服务,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应突出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听取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做好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年初制定代表工作计划,每季度向镇和城区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提出活动内容,每年召开12次代表工作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组织代表小组组长学习法律、法规和文件,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及建议,部署代表小组活动,交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不断促进代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按照“就近编组、便于活动”的原则,农村的市人大代表以镇为单位,城区的市人大代表按行业编成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六条  各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四次。年初要制订好代表小组活动计划,开展活动要内容实在,形式多样,讲求实效。每次活动后,由组长负责,通过镇人大办公室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要经常深入选区,接触选民,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代表职责。一般每半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一次基层或各自履行代表职责的有关情况。同时,要向选民广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推进工作,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分别编入原选区所在镇和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小组,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带动所在代表小组提高活动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分片联系镇人大和代表工作制度。对所联系地区的人大工作、代表工作及代表活动的情况,要做到及时了解,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有所创新。

第十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委办分别联系一个代表小组制度,形成市人大领导和各委办联系代表小组网络,及时掌握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总结和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指导和推动全市代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代表日制度。定于每月十日(遇休息日顺延),在市人大机关或到所分工镇接待代表,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平时,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市人大代表的来信和来访。

第十二条  建立人大信息报送制度。各镇人大、各代表小组都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报送联系代表工作、代表小组活动及其他人大工作信息,以便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相互联系。各镇人大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两条,各代表小组每月报送信息一般不少于一条。对报送信息质量较好、采用率较高的镇人大及代表小组,将在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还应注重开展以下一些活动:

    1、组织视察、评议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代表进行一至两次较大规模的视察、评议活动,就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视察和评议。还要适时布置各代表小组就地组织一些视察评议、专题调查和走访选民等活动,提出有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推动各方面的工作。各镇的市人大代表小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代表进行12次就地视察活动,对有关机关和单位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在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听取汇报,询问情况;可以向被视察的国家机关和单位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或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应当热情接待,如实汇报,回答询问,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并应在视察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或镇的市人大代表小组。

2、组织代表座谈。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情况,以及本市三个文明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镇江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和研究问题。

4、开展专题调查。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在调研、审议和决定某项重要工作时,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就专业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征询意见和建议。

5、保持经常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委办可有目的、有计划地走访代表,征询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到各地进行工作时,可邀请当地有关代表一起参加,必要时可以列出专题,直接委托有关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代表提供《常务委员会会报》、《人大信息》等学习材料,使人大代表通过学习,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积极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6、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办理好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的代表议案,并要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联系代表工作,要注重探索,开拓创新,总结提高,及时推广先进代表小组经验,大力宣传优秀代表的事迹,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使代表小组活动和联系代表工作不断得到提高。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