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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4-05-1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暂行办法

 

20009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保持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推进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措施,是代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代表权利和履行代表义务的重要方法。为切实搞好视察工作,代表必须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尽职尽责;讲究文明礼貌,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工作方法,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谋私利。

二、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可以持市人大常委会制发的市人大代表证,就地分散进行视察。持证视察,主要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如需要利用工作时间进行视察,应与单位领导通气,并妥善安排好工作。

市人大代表持证自行视察,一般应在本人工作单位、代表选举单位区域内就近视察,直接同干部群众见面。如需跨地区跨单位视察,可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联系,由市人大作出安排。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有计划地自行安排。代表可以单独视察,也可以相约几位代表组成小组进行视察。视察可以事先通知相关单位,也可以不先行联系,直接前往视察。需要事先联系安排的,代表可直接与被视察单位商定。

三、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治、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和各条战线的工作情况,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市场供应、价格政策、食品卫生、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社会治安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方便,积极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被视察单位应热情接待,由对情况比较熟悉的干部向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反映问题,但不要组织迎送、宴请和赠送礼品。

五、市人大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被视察单位自己能解决的,代表可直接向他们提出;属于乡镇及市直单位解决的,可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处理。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答复代表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六、市人大代表证只作代表身份和视察凭证,不作他用,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