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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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进一步拓展人大代表了解民情民意的渠道,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帮助解决民生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大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各级人大代表集中接待选民日活动,接待选民日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镇人大、区人大工委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各级人大代表集中接待选民日活动,接待选民日的时间由镇人大、区人大工委决定。
第二条 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区人大工委组织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轮流接待选民。
第三条 镇人大、区人大工委组织接待选民的各级人大代表名单,由镇人大、区人大工委在征求相关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城区各级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代表名单,由城区市人大代表小组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商定。
第四条 在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5天前,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区人大工委发布公告,告知接待选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接待日的各级人大代表名单。
第五条 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时要佩戴代表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记录,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表》,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区人大工委处理。
第八条 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采取在人代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意见等形式,使有关问题得到落实。
第九条 镇人大、区人大工委应根据选民提出问题和意见的内容及时做好交办工作。对属于镇、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交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对属于上级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十条 镇人大、区人大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也可以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过程中,要加强与接待选民的人大代表和有关选民的沟通,切实解决好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真正使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和镇人大、区人大工委,再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和镇人大、区人大工委告知有关人大代表和选民,并将办理结果和有关内容填入《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表》的相关栏目,以便督查和留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丹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