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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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接受选民监督,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保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应当从代表本人的职业、工作地、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原选区选民;
2、在原选区建立代表联系户;
3、公布代表联系电话或者发放代表联系卡;
4、建立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
5、根据需要向选民发放征求意见表等。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向选民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精神;
2、向选民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选区贯彻执行的情况;
3、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和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听取选民对市“一府两院”以及本镇、本部门工作的建议、意见,听取选民对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反映,收集和反映选民对解决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建议、意见;
5、结合自身特长,在联系中尽力为专业户、贫困户、下岗户选民提供相关服务等,帮助其发展致富。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单独,也可以几个代表一起联系选民,开展代表活动。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对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载,重要情况应及时反映。
第七条 市人大各代表小组应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有关活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给予指导和协调。镇人大主席团帮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所辖单位要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在原选区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将了解到的有关情况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书面形成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交有关部门办理。对应当由当地解决的,委托所在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对不宜以建议方式提出问题的,可通过其它方式和途径提出。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至少交流汇报一次,并将联系选民的具体情况,在履职卡中认真填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大各代表小组征求全体代表意见,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